辽宁:人大代表不能为“自家事”提建议

2008-10-10

    辽宁省人大代表不允许靠提建议和批评,来解决自己和亲属遇到的问题。学术探讨、推介产品等,也不能作为省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昨日上午,辽宁省政府网站公布了修改后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其中规定,承办单位要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代表的建议予以答复,“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
  即使遇到个别比较复杂的问题,在限期内不能办理完毕,承办单位也要事先向省人大代表说明情况,待办完后再作答复。
  省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乃至“领导”对人大代表进行无理指责、打击报复,都将受到处理。情节严重者,该单位、个人或负责人将被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目前,这项条例已经开始施行,它不仅将对省级人大代表的工作具有法律效力,也有可能给省内各市、县(市、区)带来影响,因为条例在附则中表示: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执行。
  本次公布的条例对过去的版本进行了修改,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增加了“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等内容。
  当记者将这一消息告诉省人大代表、沈阳商业城集团副总裁赵启超时,正在国外的他在电话中连说了两个“太好了。 ”
  赵启超认为,条例中新增的这项条款,实际上是对代表履职的一种约束,“人大代表们就是要更多地倾听群众的声音,反映群众的呼声,帮助群众解决遇到的困难。 ”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王向伟律师也对这一内容给予积极评价,“归根结底,人大代表们是群众选出来的,他们代表的是群众的利益,不应该借助代表的身份,只为自己和亲属代言,说到底(人大代表)他们应该代表群众而非代表自己。 ”
  沈阳市居民谷宛儒评价这一变化时认为,“一把手”负责研究处理困难问题,将加快一些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的解决。(首席记者杨军)
  来源:辽沈晚报2008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