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保障女性领导职数

2008-10-21

    据新华社电  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0%,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25%,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保障妇女政治权利作出具体规定。新通过的《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实施办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适当配备女性担任领导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中,女性应当占适当比例。  

来源:人民代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