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拟增新规:代表提出议案须先调研

2008-10-27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了解实际情况,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的决定(草案),拟增加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条款作为《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第4条。
  根据决定(草案),拟订的第4条还包括,“议案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代表应当认真审阅议案文本,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各选举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为代表酝酿、准备议案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钰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自1988年通过以来,虽已经过两次修订,但其中仍有一些条款规定得不够明确。提出有质量的议案,需要深入实际,认真做好准备工作,还要联名附议的代表充分了解议案的内容,体现联名提出、共同负责的精神。同时,代表提出有质量的议案,也离不开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记者仇逸)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