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2008-11-06

房产中介发布虚假信息最高罚3万
 
  我市将对房地产中介市场进行规范,从今往后,随便一两个人租个地方就开房产中介公司再也行不通。《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10月29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符史山说,当前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准入门槛低,部分中介服务结构条件简陋、服务质量差;二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缺乏有力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三是有些中介服务机构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发布虚假信息,伪造委托书,进行合同欺诈,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结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还要求具备不少于3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应当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咨询资格证并注册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有3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3名以上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此外,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
  《办法》还规定七种情形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中介服务。违反规定,将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处以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明确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信息,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未经核实的信息,违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将被处以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海口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