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30年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2008-11-11

    30年,弹指一挥间。30年,沧桑巨变。
  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市场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融入世界经济格局的巨大转折……一个古老而现代的中国正加速进入全球化、现代化的快车道。
  “中国令人震惊的经济增长幅度史无前例,中国以独特的方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改变了世界。”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翰·拉特里奇说。
  30年来,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一部部法律的制定或修订,犹如一艘艘护卫舰,保护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航船乘风破浪,驶向广阔的未来。
    以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之初,“铁饭碗”还比较吃香,“下海”总有点“异类”的味道。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下海”成了千百万人选择的生活方式。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在校学生……争先恐后跳入商海。一时间,“十亿人民九亿商”,各种跳蚤市场如雨后春笋,遍布在全国城市的大街小巷。
  有数据不一定准确,但反映的是一种现象:1992年,辞官下海的有12万人,不辞官同时涉足经商的超过1000万人。此外,还有数以百万计的教师、学生和科技人员经商。“校长开发廊,教授卖泡菜”的故事传得沸沸扬扬。男女老少人人手痒,都想干点生意。就连马路边道上卖挖耳勺的小店,也能挂出“太平洋贸易中心”的牌子。
  著名法学家张晋藩先生说,当时的大环境就是这样的,国家如火如荼地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立法方面,也要符合这个整体形势,主要进行经济方面的立法,并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目标。
  十四大报告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是原有经济体制的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在《立法札记》中说,这就为我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的立法工作随着国家总的形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对法制建设要重视,而且要高度重视。”顾昂然说,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由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
  决定进一步明确,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同时要求,立法要体现改革精神,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要搞好立法规划,抓紧制定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要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
  “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乔石委员长讲话时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有法律来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
  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任务。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就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宪法依据,具有重大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同以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紧密相联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也必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密切相关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次法制讲座中,著名法学家王家福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相通的客观需要。
    初步构成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
  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乔石委员长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做出了阐述。
  他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需要制定的法律很多。就目前情况看,急需出台的是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
  一是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必须用法律来保障和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它们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二是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市场交换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需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三是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方面的法律。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我们国家处在机制转换的过程中,既需要解放思想,放手培育市场,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也丝毫不能忽视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四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对市场竞争造成的破产、失业等,需要有相应的社会救济,减少社会震动。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场经济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相继出台。
  1998年3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常委会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以改革的精神对待和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围绕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环节,努力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在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等方面,制定了一批法律。
  田纪云指出,这些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连同以前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初步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件。
  一部部法律,就像一艘艘护卫舰,护卫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航船乘风破浪,驶向广阔的未来。经济领域的无序状态和经济活动的无奈现象,在法律的规范下逐渐成为历史。
  企业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1993年,公司法的制定,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形势的发展,公司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当时,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议案和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作了全面修订。一是下调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扩大股东出资财产的范围,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鼓励投资创业。二是充实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明确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的法定补偿金列入公司清算优先清偿的范围。三是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职责等规定,强化内部监督与制约,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四是从知情权、投票权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这部法律的修改完善,对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已经并正在发挥重要作用。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绝对多数赞成票通过了合同法。这是中国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是中国构建跨世纪市场经济基本法律框架的重要成就。它以中国原有的三部合同法为基础,总结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合同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采用了国际上先进的合同法制度、规则,吸取了世界合同立法一百多年来的发展成果,它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充满了浓郁的时代精神,是一部世纪之交集大成的先进的现代合同法。
  企业所得税法也是一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改革目标。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后,共有54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建议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并推动国务院相关部门抓紧起草。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这一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前扣除标准;二是对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低税率和优惠政策;三是对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经济特区、西部地区作出适当安排。
  制定企业破产法,确立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实现优胜劣汰,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重视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工作,1986年曾经制定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法,但由于没有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资金来源问题,一直难以实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原来的企业破产法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急需重新制定一部适用所有企业、操作性强的企业破产法。
  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前两届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重新起草了企业破产法草案,并经3次审议后通过。企业破产法就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资金等重大问题作了特别规定,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维护了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一部法律。历经十三载酝酿、数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之后,被寄予高度期望的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被看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的里程碑。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中的核心之法,旨在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说,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世界各国通行的反垄断法的基本法律制度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一些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集中,要进行必要的审查。
  物权立法历时13年、历经8次审议和多次讨论。在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2889名代表中的2799人投下赞成票。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关系着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社会财富的增长,必须要有保护私人财产的基本法律,这是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原则。”对物权法的艰难诞生,法学家们如此评价。
  伴随着30年改革开放,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成果卓越,党和人民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以法律的形式被固定下来,而这一系列重要法律的相继出台,使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种种难题得以解决,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
  十五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词语的转换,见证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历史飞跃。
  “法律体系不是静止的、封闭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伴随着中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国家立法到了破解改革难题的攻坚时刻,中国市场经济领域的立法也进入到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记者 郭晓宇)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