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大审议首部出租车法规

2008-11-13

    昨日,石家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并就《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该《条例》若审议通过,将成为省会关于出租汽车管理而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目前省会市区在册登记的出租汽车6710辆,从业人员约1.5万人。上世纪90年代,市政府曾经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石家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府87号令),《办法》执行十多年以来,促进了出租汽车市场有序发展。但从现实情况看,省会出租汽车市场还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法制建设不完善,现行的市政府规章,在法律的手段、效力上还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二是机制不健全,随着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新法律的相继出台,出租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不断增长,产生的新问题、新情况急需规范。三是管理不到位,行政管理者、经营者、从业人员、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以及出租车市场行为的规范,缺乏法律明确界定。
  针对以上问题,《条例(草案)》指出,应按市、县两级设定管理体制,由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总量控制,以保证出租汽车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同时,还要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的资格条件、从事客运经营的申办程序、办理营运和停歇业手续等作出详细规定。《条例(草案)》还专门设置一章,从权益人即乘客主体方面赋予其权利与义务,在相应的自身权益、履行的义务以及纠纷的调解、失物的查找和权益的救助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任学光)
来源:河北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