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立法破解反家庭暴力举证难题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范畴 首次明确要设立专门庇护机构是该地方法规两大亮点

2008-11-17

    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反家庭暴力不再是一家一户的“家务事”。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裴丹对该院审结的342件离婚案件调研后发现,在很多人的观念中,认为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庭暴力,而“动嘴不动手”的言语暴力和冷暴力根本不算家庭暴力。
    冷暴力在家庭冲突中常有发生
   
立法: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范畴
    身体暴力、言语暴力、冷暴力、性暴力,这是裴丹对当下家庭暴力形式的归纳。
  “言语暴力、冷暴力都属于精神暴力。”裴丹说,言语暴力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导致他人精神难受。冷暴力一般表现为对对方表现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的长期行为,其典型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等。
  裴丹调查发现,在342件离婚案件中,其中妻子诉称丈夫对其实施身体暴力的有40起、实施言语暴力的有4起、实施性暴力的有1起;丈夫诉称妻子对其实施身体暴力的有1起、实施冷暴力的有10起。
  “可见,言语暴力、冷暴力等精神暴力已经是家庭冲突中经常发生的情况,尤其是被人们称为‘冷战’的冷暴力正在让许多人遭受精神上的煎熬。”裴丹说。
  辱骂、冷战,这怎么能叫做“暴力”?现实中很多人对精神暴力的定性颇为陌生。为此,界定家庭暴力的范围、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成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然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和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条例对此作出了回答。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威胁、侮辱、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威胁、侮辱等精神暴力已经明确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范围。
    精神暴力遭遇举证难
   
救济:必要时法院应依法调查取证
    “证据难以充分收集是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一大难题,特别是在以辱骂、威胁、恐吓或冷淡、疏远等方式施加暴力时,除非当事人自认,否则受害人很难举证证明。”裴丹在调查报告中说。
  2007年余姚法院审理的342件离婚案件中,有40位妻子诉称自己的丈夫殴打自己,但是能提供证据的只有13位,绝大多数都拿不出证据。
  “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家庭暴力受害者得不到司法救济。”裴丹痛心地说,并且,在拿得出证据的13起案件中,除有报警记录、经110处理过的6件法院予以采信外,其余7件因受害人只能提供照片、病历证明自己遭受了侵害,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害后果是因施暴者的侵权行为所致,结果不被法院采信。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在证明家庭暴力问题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裴丹认为,现有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对家庭暴力受害方明显不利。因为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这个比较隐蔽的场所,外人很难知晓;而像言语暴力、性暴力、冷暴力这样的暴力形式则更难举证证明。这就导致了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受害者常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赔偿。
  裴丹建议,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在必要时可降低对受害方的举证要求,充分发挥其他方式获取证据的作用。
  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有关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并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依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暴力情况证明。
  同时还规定,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
  “这两条规定无疑将对受害人收集和提供家庭暴力的证据起到重要的作用。”裴丹欣慰地说。
    对正在发生家暴缺乏制裁措施
   
借鉴:首次明确要设立专门庇护机构
  裴丹在调查中发现,现行法律主要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正在发生及持续发生的家庭暴力的制裁措施。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有关机关和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条例第七条提出了成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专门机构的要求。
  据悉,至今全国有26个省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而宁波是第一个明确规定要设立专门机构的。
  依照婚姻法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一方只能要求有关组织予以劝阻,至多只能要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参照美国法律体系中的民事保护令制度,裴丹认为,要有效防止和躲避家庭暴力行为,我们也可以建立自己的民事保护令制度。
  但是,一切制度的实施都离不开相应的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正是该条例的一大亮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的职责中有这样两条: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和合作机制,组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志愿者队伍,指导建立居(村)民委员会家庭暴力投诉站(点);协调、督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及时受理、调解、查处家庭暴力案件以及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救助等服务。
  与职责对应,条例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此,家庭暴力不再是外人不可问津的“家务事”,其受害人也将不再求告无门。(袁定波 余春红 祝文权)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