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民主立法十大看点

2008-11-27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年,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立法工作得到恢复30年,科学民主立法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本文从中撷取10个事件,以作见证。
  1 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
  2008年4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决定,今后法律草案一般都向社会公布。
  法律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早在上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初已有实践。1989年4月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对草案公布有了规定。2000年3月颁布实施的立法法,作了进一步规定。截至2008年6月,我国先后共公布过2部宪法草案和16部法律草案进行公开征求意见,都收到了很好效果。
  2 增设立法规划室
  200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增设了立法规划室,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初步编制工作。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增强立法科学性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
  3 全国人大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举行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俗称“起征点”)举行听证会。
  4 增设法规备案审查室
  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增设了法规备案审查室,负责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的初步审查工作。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为维护法制统一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
  5 颁布实施立法法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
  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各立法主体的权限范围、立法的基本程序、立法解释等。
  6 法律案实行三审制
  1998年4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通报了委员长会议关于“今后审议法律草案一般要实行三审制”的意见。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一般实行三审制。
  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对三审制作了明确规定。
  7 法律委统一审议法律案
  1982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把统一审议这一做法扩大适用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
  8 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结建国以来立法工作经验,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这既是我国为加强立法,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采取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
  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对我国的立法体制作了全面规定和进一步完善。
  9 改革完善法律解释制度
  1981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法律解释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使之更加完善。2000年3月颁布实施的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范围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8月颁布实施的监督法,明确规定“两高”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0 法制委员会设立
    1979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任命彭真为主任,胡乔木等10人为副主任,委员80名。1982年宪法规定,设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据此,1983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法制委员会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工作机构。(陈斯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