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开放30年民主法治突破点盘点

2008-11-27

    29日,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公众可通过多种渠道就立法发表意见。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这种做法已成为常态;而在改革开放之前,这是无法想像的。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这开启了中国民主法治的新征程。30年来,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初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个标志性事件,见证着中国民主法治30年来奋力前行的发展道路。 
    1979年刑法: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权新起点 
    “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 
    “1979年7月1日下午4时05分——一个值得铭记的时刻。经历近30年的曲折历程后,刑法草案第38稿最终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说。 
    至此,我国1979年刑法宣告诞生。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 
    这一部出台时不过192个条文的刑法,从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起草算起,前后孕育了25年之久。第33稿拟出后,曾整整停顿了15年。 
    1979年刑法,为以后我国刑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赵秉志说:“改革开放30年来,在1979年刑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刑事法治体系,在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保护人权、稳定社会、惩治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与同期颁布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结合起来,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具备,从而成为我国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方面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 
    1980年,第一个由农民自己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组织诞生 
    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一个重要的方面,基层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实际体现。 
    1980年,广西罗城、宜山两地村民率先建立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委会组织。 
    1982年修订的宪法中明确了这一基层自治制度。 
    1986年,在吉林省梨树县梨树乡北老壕村,诞生了全国首个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被称为“村官”直选的发端。 
    1988年,旨在保障亿万农民自治权利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经修订于1998年正式施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又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并完善了直接选举的程序。 
    …… 
    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生动案例。直选、秘密写票……这些在广大农村已不再陌生。 
    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完成了6至7届村委会选举,平均参选率保持在80%左右,“海选”(选民一人一票推荐候选人的直接选举)也已在全国推广。85%的农村有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90%以上的农村建立了保障民主监督的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活动普遍开展。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说,无论是在山村还是城市,村民自治和业主委员会都是中国人“自己依法管理自己”的基层民主的生动写照,民主法治已经深入百姓生活之中。不管是“海选”自己中意的负责人,还是在立法进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中国的经济社会运行已与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密不可分。 
    民法通则:建立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进步,保障改革的法律武器 
    “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的名誉、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合法财产和发表作品等等,都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完全必要的”,这部法是“保障改革的法律武器”。 
    当人们再次把目光投向民法通则——这部改革开放初通过,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时,打开尘封多年的旧报纸,从“文革”岁月走过来的廖沫沙生前对它的评价依稀可见。 
    1987年正式实施的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人身权,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宣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作为制度创新,民法通则还有很多的“第一次”: 
    ——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 
    ——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包括比较完备的违约责任制度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 
    ——第一次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和知识产权单列一节,集中加以规定。 
    “它从法律制度上打破了‘铁板一块’的计划经济体制,承认了市场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后来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民商事法律发展,从制度上、观念上打开了广阔的空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高度评价:“这是中国思想解放和法律制度上的重要突破。” 
    1989年,行政诉讼法确立“民告官”的法律制度 
    1987年,浙江苍南农民包郑照,因不服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到了法庭,被媒体称为“民告官第一人”。 
    2002年,年逾七旬的包郑照临终前说:我因当年这件事而一直受到世人关注和厚爱,我无憾今生。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成为我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标志着普通百姓有权利、有依据和政府部门“讨个说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说,我国依法行政稳步展开,继1999年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后,2004年,我国政府又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目前依法行政工作正稳步展开,在行政立法、行政复议、行政审批、行政诉讼等方面都取得明显成就。 
    1999年,“依法治国”载入宪法 
    “现在,连80岁的农村老太太都会打官司。”长期在山东基层法庭工作的法官王建国说,从不知、不敢打官司,到现在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个人权益,法律正在改变百姓的生活。 
    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第一部刑法刚实施时,法官宣判后问被告人:“上诉吗?”被告人摇摇头说:“不会上树。”今天听起来是笑话的这类事件在当时并不稀奇。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李林认为,30年法治建设,首要的是法治观念方面取得进步,全民接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依法办事、依法理性维权等法治精神理念得到传播。依法治国在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改变着人们的观念,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 
    民主听证:让政府科学决策与公众参与社会事务良性互动 
    2002年1月,受到广泛关注的铁路价格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这是我国首次公开举行的全国性行政决策听证会。 
    自此,听证会这个普通人可以公开表达意见的平台如火如荼地发展了起来,其内容涉及供暖、供水、燃气服务、公园门票、医疗服务、药品价格、有线电视收费等诸多问题。 
    在“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后,我国手机高资费的最后一个“堡垒”终于踏上破冰之旅。也是经历了听证会后,2008年2月,社会普遍质疑的交强险开始降低…… 
    “听证”正在成为民主法治政府民意沟通回应机制的重要方式之一。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说,过去,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政府企业合一。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伴随着改革开放,企业有了自主经营权,政企逐步分开。现在政府在决策过程中,越来越多地用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益各方的意见。这是政府定位从“管理型”向“服务型”,从“封闭型”向“开放型”,从“官本型”向“民本型”的转变。 
    “听证会制度目前还存在公开性不够、公众参与人数不足、缺乏广泛代表性等问题。”于安同时指出,只有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才能真正通过听证满足民生诉求。 
    “人权”入宪:人权明确为法定权利 
    2002年10月,被非法超期羁押28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农民谢洪武获释时,已经从一个中年汉子变成了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他也因此被称为非法超期羁押“第一人”。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开展清理超期羁押行动,全国刑事案件超期羁押人数从2003年的24921人次,减至2007年的85人次…… 
    清理超期羁押是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的落实范例。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写入宪法,标志着人权作为法定权利受到保障。 
    保障人权,让法律法规多了人文关怀。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定为新增原则,并专门增设“执法监督”一章。劳动合同法加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农业法专设“农民权益保护”一章。“孙志刚事件”,催生了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农民工维权中心”、“少年法庭”、“妇女维权中心”,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国家赔偿……人权理念深入人心。在法律的平台上,大大的“人”字更加彰显。 
    “人权入宪,体现了宪法维护国家与公民权利和谐状态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认为,有如航道的开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法治将会进一步得到健全,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将会体现在更广阔的领域。 
    死刑核准权上收:司法改革体制做重大改革 
    2005年4月13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内座无虚席。随着法官法棰的落下,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 
    佘祥林“杀妻”案、云南杜培武案、胥敬祥“抢劫”案……随着历史冤案频频“揭底”,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制度改革越来越成为改革的焦点课题。 
    2007年1月1日起,在国家司法改革大浪潮推动下,死刑案件核准权开始一律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一年多来,最高人民法院完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程序和死刑核准程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依法严格、慎重、公正地复核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 
    “这是法律权威的最终回归,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具体体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是重大的司法体制改革,将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审判制度进一步规范。 
    物权法:公私财产平等保护,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什么是‘民生’?”物权法立法的见证者和参与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说,“老百姓的财产权问题解决不好,就不可能真正解决好民生问题。” 
    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的出台,给我们带来的第一个信号就是,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有保障了。”王利明说,“在平等保护原则之下,物权法特别强调尊重、强化对老百姓财产权的保护,这是‘民生至上’最为重要的体现。” 
    物权立法历时13年、历经8次审议和多次讨论。在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2889名代表中的2799人投下赞成票。 
    “物权法的艰难诞生是立法民主的生动体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社会财富的增长,必须要有保护私人财产的基本法律,这是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原则。”王利明说。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法律的出台远比让这部法律为人们接受和自觉遵从要容易得多。伴随物权法正式施行的,无疑还有一个更为宏大的工程,那就是学习它、熟悉它、使用它。”王利明说。 
    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做出了一系列新部署。人们有理由相信:民主法治正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须,成为人们价值的判断,成为人们坚定的信念……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将在民主法治的道路上创造新的辉煌。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30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地推进体制改革,毫不动摇地促进对外开放,取得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举世瞩目的巨大辉煌成就,实现了人民生活由温饱不足向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赢得了我国在国际经济社会影响力和地位的空前提高,中国经济社会的面貌从此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实现了从封闭半封闭经济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形成了从沿海到沿江沿边、从东部到中西部区域梯次开放的格局,实现了从贸易到投资、从货物贸易到服务贸易领域不断拓展的开放格局,呈现了从数量小到数量大、从质量低到质量高的开放新趋势。中国正在以开放的新英姿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记者 杨维汉、陈菲、张景勇 )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