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修改消费者保护条例 一房两卖双倍赔偿
婚纱照底片存储卡归新人,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将违法,房子 “一女二嫁”须双倍赔偿消费者,保修期内产品坏两次要全额退赔……
昨天,《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是13年来我省首次对《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商品房买卖、旅游、中介服务、网上电话购物等消费领域出现的新问题,首次纳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下称《条例(修订草案)》),填补了多项法律空白。
今报记者结合身边的生活案例,和你一起解读《条例(修订草案)》,希望能给你带来一些启发,更好地帮你化解生活中的各种烦心事儿。
买商品“发票没有了”
【生活案例】今年1月底,郑州市民王女士买了一个躺椅,要发票的时候商家称“月底没发票了,过两周一定给您送家里去”,可一个月过去了,家具店也没给王女士送发票。
【对应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发票、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赠品质量没保证
【生活案例】小李买电脑,商家合同承诺送一个MP3,但他去领的时候,却被厂家告知:赠品坏了不赔、不修、不负责。
【应对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以促销方式提供的奖品、赠品或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责任。
商品坏了修不好
【生活案例】李女士半年前买了一个新手机,仨月不到,坏了两次,现在还是不停地死机,维修点只承诺继续修,厂家也拒不退货。
【应对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商品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退货;确有商品质量问题,退货时应当向消费者退回该商品的原购货价款。对前款规定的商品,消费者经两次交涉,经营者仍拒绝承担“三包”义务的,还应当承担消费者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消费者不能随身携带的,经营者应承担运输费等合理费用。
别人不交费停我的暖气
【生活案例】家住郑州市湖光苑小区的郑先生最近很烦心:别的小区都已经供上暖了,他们小区却因为有的人不交暖气费而无法供暖。
【应对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因部分用户不按时交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照婚纱照要“赎”底片
【生活案例】小李和未婚夫去郑州某婚纱影楼照婚纱照,结果底片被扣住不给,非要额外再掏200元钱,否则影楼“有权销毁”。
【对应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摄影、摄像、冲印、光盘刻录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的胶卷、底片、磁带、存储卡及其存储的数据资料,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后,将相关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并不得另行收费。
整天收到垃圾短信
【生活案例】王女士买过房之后,整天收到各种房地产商楼盘的广告短信,在某商厦消费一次之后,好几个商厦的打折促销广告短信便纷至沓来……
【对应条例】《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将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及其家庭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作其他用途。
旅游“星级服务”缩水
【生活案例】王女士跟着旅行团去泰国旅游,最先说好的三星级饭店成了又脏又乱的小饭店,交的钱一分没退。
【对应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增加游览景点、娱乐、医疗保健、购物等项目或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增加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擅自减少上述项目或者降低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网上买书,一个月没见影儿
【生活案例】几个月前,张小姐在网上买一本书,对方承诺一周内到货,可等了一个多月都没影儿,以为对方取消合同,自己忍不住去书店买了一本之后,对方却把书邮到了。
【对应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承担消费者为此支付的通信费、邮寄费等费用。
找中介看房得重复掏钱
【生活案例】小李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儿:花了100元钱到一中介公司租房子,看了几处不满意,要求再看时,对方却说:“跑了太多次,应该再加20元路费。”小李很生气:当时说的100元钱可是“包你租到满意房子”啊!
【对应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人才、劳务、婚姻、留学、房屋等中介服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服务内容、费用、违约责任等,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从事中介服务,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约定以外的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退还服务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电脑零件“修”没了
【生活案例】郑州大学四年级学生李伟遇到一件烦心事儿:自己电脑显示器坏了拿去修,对方说显像管坏了,就换了一个。结果还是不好,拿到另一家维修店,发现里面的高压包没了。找第一家店理论,对方却拒不承认。
【对应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责任期不得少于60日。
饭店“谢绝自带酒水”
【生活案例】带着一帮亲朋,自带酒水去饭店聚餐,却被服务员拦在门口:“对不起,我们酒店谢绝自带酒水!”这样的尴尬事儿,多数朋友都遇到过,且坊间一直争议不断。
【对应条例】今后,饭店再“谢绝自带酒水”就涉嫌违法了。这一次,《条例(修订草案)》特别醒目地对“自带酒水”问题作出明晰规定: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打手机得掏最低消费
【生活案例】郑州市民包先生最近很郁闷,他的手机使用的套餐有一款硬性规定,每月最低消费50元,打不够也要扣掉50元作为月租。这导致他每到月底就狂打电话。“这不是鼓励浪费吗?”王先生很不解。
【对应条例】如今,《条例(修订草案)》对水电气暖、公交运输、邮政通信等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做出了相关规定和约束,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规定最低使用限额。如果此《条例》通过实施,则某些电信运营商的最低消费规定将涉嫌违法。
买套房迟迟办不来证
【生活案例】郑州市民简伟在北环附近买了一套房,当时是一次性付清房款,现在4年过去了,承诺半年内就能拿到的房产证依然没影儿,开发商也不退房,简伟现在住在“没有房产证”的房子里,不知道这套房子何时才能“依法”属于自己。今后,简伟这样的消费者,就可以依照《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维权了。
【对应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如果经营者有下列三类行为,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已付购房款的一倍:(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的。
另外,《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按约定时间办理房产证,否则将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王秋欣 实习生 李博)
来源: 东方今报2008年11月26日
昨天,《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是13年来我省首次对《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商品房买卖、旅游、中介服务、网上电话购物等消费领域出现的新问题,首次纳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下称《条例(修订草案)》),填补了多项法律空白。
今报记者结合身边的生活案例,和你一起解读《条例(修订草案)》,希望能给你带来一些启发,更好地帮你化解生活中的各种烦心事儿。
买商品“发票没有了”
【生活案例】今年1月底,郑州市民王女士买了一个躺椅,要发票的时候商家称“月底没发票了,过两周一定给您送家里去”,可一个月过去了,家具店也没给王女士送发票。
【对应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发票、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赠品质量没保证
【生活案例】小李买电脑,商家合同承诺送一个MP3,但他去领的时候,却被厂家告知:赠品坏了不赔、不修、不负责。
【应对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以促销方式提供的奖品、赠品或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责任。
商品坏了修不好
【生活案例】李女士半年前买了一个新手机,仨月不到,坏了两次,现在还是不停地死机,维修点只承诺继续修,厂家也拒不退货。
【应对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商品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退货;确有商品质量问题,退货时应当向消费者退回该商品的原购货价款。对前款规定的商品,消费者经两次交涉,经营者仍拒绝承担“三包”义务的,还应当承担消费者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消费者不能随身携带的,经营者应承担运输费等合理费用。
别人不交费停我的暖气
【生活案例】家住郑州市湖光苑小区的郑先生最近很烦心:别的小区都已经供上暖了,他们小区却因为有的人不交暖气费而无法供暖。
【应对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因部分用户不按时交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照婚纱照要“赎”底片
【生活案例】小李和未婚夫去郑州某婚纱影楼照婚纱照,结果底片被扣住不给,非要额外再掏200元钱,否则影楼“有权销毁”。
【对应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摄影、摄像、冲印、光盘刻录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的胶卷、底片、磁带、存储卡及其存储的数据资料,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后,将相关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并不得另行收费。
整天收到垃圾短信
【生活案例】王女士买过房之后,整天收到各种房地产商楼盘的广告短信,在某商厦消费一次之后,好几个商厦的打折促销广告短信便纷至沓来……
【对应条例】《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将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及其家庭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作其他用途。
旅游“星级服务”缩水
【生活案例】王女士跟着旅行团去泰国旅游,最先说好的三星级饭店成了又脏又乱的小饭店,交的钱一分没退。
【对应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增加游览景点、娱乐、医疗保健、购物等项目或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增加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擅自减少上述项目或者降低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网上买书,一个月没见影儿
【生活案例】几个月前,张小姐在网上买一本书,对方承诺一周内到货,可等了一个多月都没影儿,以为对方取消合同,自己忍不住去书店买了一本之后,对方却把书邮到了。
【对应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承担消费者为此支付的通信费、邮寄费等费用。
找中介看房得重复掏钱
【生活案例】小李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儿:花了100元钱到一中介公司租房子,看了几处不满意,要求再看时,对方却说:“跑了太多次,应该再加20元路费。”小李很生气:当时说的100元钱可是“包你租到满意房子”啊!
【对应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人才、劳务、婚姻、留学、房屋等中介服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服务内容、费用、违约责任等,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从事中介服务,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约定以外的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退还服务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电脑零件“修”没了
【生活案例】郑州大学四年级学生李伟遇到一件烦心事儿:自己电脑显示器坏了拿去修,对方说显像管坏了,就换了一个。结果还是不好,拿到另一家维修店,发现里面的高压包没了。找第一家店理论,对方却拒不承认。
【对应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责任期不得少于60日。
饭店“谢绝自带酒水”
【生活案例】带着一帮亲朋,自带酒水去饭店聚餐,却被服务员拦在门口:“对不起,我们酒店谢绝自带酒水!”这样的尴尬事儿,多数朋友都遇到过,且坊间一直争议不断。
【对应条例】今后,饭店再“谢绝自带酒水”就涉嫌违法了。这一次,《条例(修订草案)》特别醒目地对“自带酒水”问题作出明晰规定: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打手机得掏最低消费
【生活案例】郑州市民包先生最近很郁闷,他的手机使用的套餐有一款硬性规定,每月最低消费50元,打不够也要扣掉50元作为月租。这导致他每到月底就狂打电话。“这不是鼓励浪费吗?”王先生很不解。
【对应条例】如今,《条例(修订草案)》对水电气暖、公交运输、邮政通信等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做出了相关规定和约束,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规定最低使用限额。如果此《条例》通过实施,则某些电信运营商的最低消费规定将涉嫌违法。
买套房迟迟办不来证
【生活案例】郑州市民简伟在北环附近买了一套房,当时是一次性付清房款,现在4年过去了,承诺半年内就能拿到的房产证依然没影儿,开发商也不退房,简伟现在住在“没有房产证”的房子里,不知道这套房子何时才能“依法”属于自己。今后,简伟这样的消费者,就可以依照《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维权了。
【对应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如果经营者有下列三类行为,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已付购房款的一倍:(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的。
另外,《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按约定时间办理房产证,否则将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王秋欣 实习生 李博)
来源: 东方今报200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