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大事记

2008-12-04

  1.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2.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3. 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法律草案可以公布征求意见。截至2008年10月,我国先后共公布过2部宪法草案和19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4. 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5.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该基本方略写进宪法。
  6.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
  7. 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通过,“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
  8. 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增设了法规备案审查室,负责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的初步审查工作。2007年2月,该工作委员会增设立法规划室。
  9.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举行个税起征点听证会,这是最高立法机关首次立法听证会。
  10. 2008年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工作报告中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裴智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