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地方人大常委会将加大对任命干部监督

2008-12-05

可采取询问、质询、撤职等方式,还可要求干部书面报告履职情况
 
  重庆日报讯 (记者何清平)昨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的说明,《办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可采取询问、质询、撤职等方式对任命干部进行监督,还可要求干部书面报告履职情况。
  市人大的调研显示:多数意见要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管。《办法》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前提下,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结合起来。规定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包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决议决定的情况、廉洁情况。而对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监督则是草案的创设条款,规定人大常委会可要求干部书面报告履职情况。
  在追究方式上,《办法》规定,追究本级人民代表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处分、撤销职务、向本级人大提出罢免案等方式。
  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应当于交办之日起16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根据监督法的精神,人大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主要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其中,群众信访是反映民意的重要途径。《办法》对将信访作为收集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议题的途径做了明确规定。
  规定专委会或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应定期对信访进行归纳,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针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方式等。
  来源: 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