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大通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8-12-15

  沈阳晚报讯(记者 齐晓棠 实习生刘莹莹)今后,市民买房子除了关注地理位置、房型和价格外,更要注意开发商是否对节能信息予以公示。12月4日,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提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房屋节能信息要公示
  《条例》规定,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建设单位要将建筑的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暖通和其他节能措施及其保护要求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予以公示。从图纸的设计、审查,建筑材料的选取,建设施工过程、监理到最后的验收,每个环节都要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要责令改正。
  《条例》规定,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保暖、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应用提供必备条件。
  《条例》规定,建筑工程采暖供热系统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物应当安设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要满足分户尽量的要求,公共建筑还要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建楼不节能最高罚30万
  《条例》明确规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果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设计、监理的,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擅自改变设计,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以上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建筑单位对未达标的建筑项目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处该建筑项目合同款项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来源: 沈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