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倾注民生关怀

2008-12-17

    7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这件法规,总结了大连市自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的实践经验,较为科学合理地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细读这件法规,我们可以真切地感受到地方立法工作越来越贴近群众生活,字里行间透射出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生活有时候就是一团麻。大连市市民刘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件难心事:女儿考上了大学,原本喜庆的事,却因为每月1400元的家庭收入难以应付学费而犯了愁。不过,刘先生紧蹙的眉头,最终还是舒展开来,因为他提前提取了住房公积金,作为女儿上大学的学费。这是今年8月,中央电视台《第一时间》报道的新闻。原本只有在购买住房时,才能提取的公积金,为何可以提前提取了呢?这得益于大连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一项创举,如今这个创举已写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利民:放宽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
  截止2007年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92%,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50多亿元。这些资金以往只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除此之外只能等退休以后才可提取使用,结果造成一些生活确有困难的家庭,或者遭遇突发事件急需用钱时,只能望钱兴叹。彭真同志说过“立法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画杠杠”,群众的钱在困难的时候派不上用场,这就是矛盾的焦点,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正是抓住了焦点,在维护群众利益方面画了一条醒目的杠杠。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本人或者配偶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遇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这一规定,把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从解决住房困难扩大到解决生活困难,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社会福利功能和使用效能。市民李先生说,他从报纸上看到了这件新法规后感到非常高兴。因为他的妻子患有高位截瘫,丧失劳动能力多年,全家只依靠他每月1000多元的收入维持生活,这些钱既要保证全家人的日常开销,又要给妻子买药,虽然省吃俭用,可是压力还是很大。有了这件法规,就可以提前取出住房公积金了,这对他们紧张的生活来说无疑是雪中得炭。
  便民:家庭内部可以“合资”买房
  方便职工买房,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这是《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又一个亮点。
  过去买房子只能是提取使用职工本人或者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独木难成林,往往会令一部分职工感到捉襟见肘。《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父母、子女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职工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一规定变 “独木难成林”为“众人拾柴火焰高”,群众买房时的压力减轻,家庭内部“合资”买房成为现实,这对中低收入家庭买房是一个利好消息。此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时间,也由国家规定的15天,缩短为三个工作日。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定居的人,也不必身在海外仍惦记着住房公积金余额,《若干规定》准许这部分人提前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些规定,无一例外地指向了方便群众,以人为本。
  惠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在赋予政府及其部门权利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这是近年来地方立法工作一个显著特点。毫无疑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也把立法的主旨放在保障权益、惠及群众之上。
  针对有的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或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手续等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若干规定》明确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办理权,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 “新设立或者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交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对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可以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缴存登记或者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三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办理”等等。这些明文规定,将更加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据悉,近年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对800多个拒缴、欠缴公积金的单位实施了媒体曝光和行政执法,督促1000多个单位纠正了违规行为,共催缴住房公积金6亿多元。
  对于低收入职工,如果让他们也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无疑会加重他们的生活负担。因此,《若干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低收入职工的利益,规定“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职工本人可以免予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应当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月工资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样一来,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朱延青 陈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