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法律草案突出民生主题

2008-12-24

    以关注民生的视角来看,我国立法正在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转型。
    在12月22日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8部法律草案中,有4部与民生息息相关。
    社会保险法草案:养老保险有望异地转移接续
    再次提交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原来过于原则和分散的内容进行了分类和细化,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5个险种分章进行了规定,把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纳入到了草案当中,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使该草案内容更加充实,可操作性更强。
    据介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的情况,企业也有意见。
    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中将该规定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侵权责任法草案:环境污染拟实行无过错责任
    环境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侵权责任法草案在民法通则和环保法律关于环境污染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
    草案规定: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排污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两个以上排污者污染环境,除能够证明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排污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形确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排污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排污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保险法修订草案:拟强化对投保人权益保护
    再次提请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大家反映强烈的霸王条款问题,草案做出了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常委会的汇报中提到,为防止保险人以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被保险人责任,草案增加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无效。
    考虑到一些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能够及时得知事故的发生,并应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定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也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仲裁工作拟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首次提请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仲裁机构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按照仲裁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以当事人的书面协议为前提。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想让农民事先签订仲裁协议不太现实,纠纷发生后更难以达成仲裁协议。因此,草案规定,只要发生纠纷,双方当中任意一方提出,就可依法申请仲裁。(记者白 龙 黄庆畅)
  来源: 《人民日报》 20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