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次梅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姚继周的提请,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8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任命:
王次梅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
倪西良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
石志军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
刘建国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潘跃运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
刘宝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
免去:
刘宝同志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院长、审委会委员职务;
高茂曾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审委会委员职务。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20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