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鹏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牛学理的提请,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8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任命:
金鹏华同志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赵晋予同志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徐鸿森同志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志强同志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马治民同志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韩少志同志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马永红同志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免去:
徐鸿森同志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徐萃苹同志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20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