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新出台两个办法加强代表与选举单位和群众联系

2009-01-06

    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以住好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新制定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办法》,规范和加强代表、选举单位和群众的联系,并建立了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制度,进一步激发广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的积极性。
    联系代表办法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采取走访、接待来访、座谈等多种形式联系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常委会报告联系代表情况。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重要工作安排及开展情况,寄送常委会公报及重要活动资料,并运用代表工作网站、手机短信平台、电子邮箱等传媒工具,及时向代表提供有利于代表履职的信息。办法还对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常委会立法和监督工作计划听取代表意见建议等作了相应规定。
    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办法规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以代表小组为基本载体,采取走访、接待来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利用网络、电话、电子邮件等传媒工具,广泛联系群众。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应向原选举单位汇报执行代表职务情况和回答人民群众关于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询问,联系情况实行登记制度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备案。代表应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组织对代表提出的问题的答复或者办理情况,代表应当及时反馈给原选举单位或者相关的人民群众。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秀秀表示,联系代表是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是代表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的重要体现。两个办法的出台,对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促进常委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浙江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