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大:允许“试错”更要保障“少出错”

2009-01-09

    为了促进开放创新,免除创新者的后顾之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从法律上允许“试错”。
  这个从今年1月施行的条例规定,开放工作效果不好,或者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可以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先行尝试;还可对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土地流转、财政金融和社会管理等事项进行更多的改革实验。
  为了保证开放创新的“领头羊”不致成为“替罪羊”,激励政府官员“大胆地闯,大胆地试”,通过容错机制来保障“创新者无罪”,无疑是立法的进步,极具现实针对性。
  早在2006年,深圳市也制定过类似的“试错条例”。但仅允许“试错”还不够,更要深入研究和规范怎样才能在鼓励开放创新的基础上“少出错”、“不出错”,从而提高政府公信力,尽可能减少政府行为不当而浪费纳税人钱财的现象,避免容错机制演变成个别人独断专行、谋求私利的“挡箭牌”。
  这就需要考察官员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出错。就政府工作的一般程序而言,出错的部位恐怕有三个:一是决策失误,二是执行失误,三是结论失误。因此要从这三个部位强化“不出错”、“少出错”的策略。
  保证决策正确,就要建立民主机制,使得决策过程开放、透明,让更多人出谋划策,保证决策的周全性。在一些法治国家,决策的“少出错”是通过辩论实现的;而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把有关改革方案和创新立项公布于众,让公众知情、参与、监督、献计献策,通过严格的专家论证、公众听证会、人大认真审议,能尽量避免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保证执行上不出错或少出错,一样要将执行细节随时公布于众。比如要完成一个政府投资项目,整个招标过程就应完全公开,公众可以自由获取相关招标程序和合同信息,招标书、宣布中标、合同签署都必须予以及时公布。假如有预算上的失误和具体技术及操作上的纰漏,专家和公众就可以纠正“盲点”,减少损失。
  最后是结论上的失误。政府的一项改革策略或创新项目是否正确,上级和公众的评价至关重要。举个例子,2003年重庆市城口县坪坝镇原党委书记因“自作主张”尝试直选镇党委书记和镇长,而被免职并“双规”。相似的选举,1999年四川遂宁等地已有过试点,也一度有“违法”非议,但主事官员并未被问责,不久还被提拔重用。相同的尝试,不同的结局,关键是上级的评价不同。怎样做到公允的评价呢?还是要公开,特别是要给创新者公开申辩的机会,是非自有公论。改革者中箭落马,多是因评价系统不公开造成的,是被“暗箭”射伤的。
  因此,在建立容错机制的基础上,还应以法的形式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执行和评价机制。在这方面,巴西有一项法律值得借鉴,就是建立政府服务和信息“透明门户”网站,联邦政府和各州、市都已建立。政府的创新决策、执行情况以及一些大型工程和社会项目的投资和使用情况,都在网上公布,公众可以随时参与、问询和监督。如果我国的各级政府也能建立类似机制,那么不仅会激励官员改革创新,强力作为,还能保证廉洁,减少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