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人大常委会会议“新”在哪儿

2009-01-12

    ■核心提示
  2008年10月25日,湖南省长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质量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触动了人大权力的“中枢神经”,在交锋中形成的一系列共识,被外界认为将极大提升人大权力效能。
  2008年11月5日,决议向社会公布。
  触动人大权力的“中枢神经”
  “会议进程次次顺利,台上自我感觉良好。但仔细想想,就会发现主题不鲜明、审议不透彻、办理不到位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合泉很早就注意到了这一掣肘人大工作的问题。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认识到:会议质量决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履职水平和工作成效。为此,2008年初履新的余合泉在不同的场合提到“要提高会议质量”,并将其作为人大工作的主题来抓。
  2008年5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组织开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切实提高会议质量的意见》,从十个方面提出进一步提高会议质量的要求,被称为“十条新规”。这也为长沙“出重拳”提高会议质量提供了依据。
  决议的主要起草者,长沙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饶福明告诉笔者,如何进一步提高会议质量是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面临的“大考”,常委会领导把会议上升到了人大“中枢神经”的高度。
  到底从哪儿改起?一位常委会委员的意见给了饶福明启发:“一次会议10来个议题,受时间所限,很多议题审而不议,很难指望有多大的实效。”
  “从6月份拿出决议初稿,到10月份出台决议,先后经过四次主任会议讨论修改,两次常委会审议。决议体现了创新加慎重的思路。”饶福明说,既要考虑决议有实质性创新,又要确保在实施中得到推动。
  目前的这份决议共30条,从会议意义、会前准备、议决质量、规范会务、会议开放、权力效能六个方面支持和保障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
  不能因为时间紧而限制发言
  “人大工作要创新难度很大,对这份决议人们都期望能有实质性创新,但是能做到这一步实属不易。”饶福明告诉笔者,决议中对会议意义的固定、提倡会议辩论、争议事项和条文单项表决、交办有改进效果的审议意见、表决审议意见处理报告等亮点是在数次“交锋”后才形成共识的。
  决议专门用3个条款表述“会议意义”。“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等项职权的行使,都需通过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定法规、作出决议决定、形成审议意见等形式来实现”,“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直接体现人大工作水平的高低”。对会议意义的这些表述,一开始就有一些不同的意见。
  有人认为,人大的决议没有写“常委会会议意义”的先例,这是多此一举。
  “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合议制,既然是提高会议质量的决议,一定得把‘决策会’、‘行权会’这些话讲到位,对会议的意义应有共识。”饶福明说,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充分讨论下,最终,会议质量的意义与“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坚持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等一并写入决议。
  常委会会议实行辩论制是决议的一大亮点。“经主任会议确定的重要议题,应联组集中审议,允许、提倡不同意见相互辩论”。这一条,决议草案开始是用“鼓励、支持辩论”这样的表述。
  “但考虑到如何在‘会议秩序’和‘议深议透’之间寻找平衡,决议最终在辩论的表述方式上确定为‘允许、提倡’辩论。”饶福明解释说,为保证会议能充分辩论,改变以往几个议题同时审议,你说这个,我说那个,观点无法交锋碰撞的情形,决议专门规定“分组审议时,原则上应分议题逐项审议”。
  “单项表决制”也是经过了激烈的讨论才渐成共识。决议规定,“对法规草案、重大议题中争议、分歧较大的条文、事项,应确保时间,充分审议,并可单列开来进行表决,赞成票未过半数的,视情予以修改或废除”。单列表决可以有效避免因某一条文、某一事项存在分歧,而导致整个法规或其他若干重大事项不能通过的弊端,这也是参考了湖北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经验。
  “决议明确‘会期长短应服从议题审议需要’等内容,确保不因时间紧而缩减议程、限制发言。”在饶福明看来,这为审议和单项表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审议意见不能一交了之
  “有些时候‘说了也白说’,审议意见往往是‘一审了之’、‘一交了之’、‘一答了之’。”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无奈地说。
  余合泉注意到了常委会审议效能的弱化倾向,但他也及时找到了解决之道:“推行审议意见办理报告表决制度,可以从源头上杜绝审议意见‘说了也白说’的尴尬境况。”
  对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内容,决议作出新的规定:“经主任会议审查,选取确实能够使问题得到解决或对工作能够起到明显推动作用的意见形成审议意见,”决议要求有关部门机构汇总各位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归并一致性意见和个人意见的合理部分,形成会议初步审议意见,交主任会议审查,着重交办有“建设性”、“推动作用”的审议意见,没有把所有的发言笼统交“一府两院”处理。这为从根本上提高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创造了前提。
  决议同时规定了审议意见办理报告表决制度,规定“一府两院”在“六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并提请审议、表决。赞成票未过半数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继续办理后再报,直至通过为止”。
  余合泉主任把会议辩论、单项表决、表决审议意见处理报告等创新称为“新气象”,真正体现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在依法履行职权方面享有崇高地位。
  而要保障“说了不白说”,先要保证“言之有物”。饶福明告诉笔者,决议在议题选择、审议要求、会议表决、会议请假、会议服务等方面,对人大常委会及有关机构提出了许多义务性要求。比如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应围绕审议议题进行必要调研,拟好书面审议发言提纲,审议时应“有侧重地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等。决议还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会议着装、会议纪律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组成人员出缺席情况将在每次会后的公报上予以通报。对组成人员的个人审议意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报道。这些规定,可以约束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真正“把关”。
  办理意见敷衍塞责,可问责质询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审议结果能否得到落实。”长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要把审议意见的督办和决定、决议、法规的监督落实,作为提高会议质量的落脚点,加大督办力度。
  决议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制,交由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办理,并将审议意见、会议决定等的督察任务,对口分解到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实施跟踪督办。
  “接到审议意见两个月内提出研究处理方案,六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并提请审议、表决。”饶福明认为,有了这一条规定,可以扭转审议效能和会议质量疲软的态势。
  翻开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提高会议质量决议的文本,记者发现更为精彩的是问责规定。决议明确规定,对执行决定、决议、法规及办理审议意见反馈、报告不及时的,敷衍塞责的,甚至拒不执行、办理的,常委会将视情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按照法定权限启用代表约见、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以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等方式追究责任。
  “办理审议意见报告官话套话连篇,回避实质性问题等现象应该能得到改观。”一位常委会委员说,有了问责制,可以从制度上避免“稻草打人”的无奈。
  对决议开出的几剂“猛药”,县区级人大曾出现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刚从党政部门转岗到人大的“新任派”认为,决议的力度还不够,“剂量”还可以再加大;而在人大工作多年的“连任派”却认为,创新有点“太猛”,恐怕难以推行。
  争持的结果是相互妥协。饶福明说,最终上述创新点被保留下来,遗憾的是,重大事项决定、表决专项工作报告等内容被删掉了。“这也为以后的进一步完善预留了空间。”饶福明告诉笔者,决议得到了市委的充分肯定和“一府两院”的赞同。
  提高审议质量从四件事入手
  常委会会议是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定形式,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途径。因此,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不单纯是一个如何开好会议的问题,而是事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确保人大各项职权的有效行使、发挥人大常委会职能作用、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
  解决好会议质量存在的问题,应特别注重发挥四个关键环节的作用,即发挥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核心作用、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服务作用以及各专门机构的基础作用。
  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有四个问题应当突出做好:
  首先是精选会议议题。把本行政区域内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贯彻法律法规的难点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列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重要议题。对准备列入会议审议的议题要事前组织可行性研究,注重选定那些经过审议能够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能够有效地促进问题解决,对工作起明显推动作用的议题,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果。
  其次是充分做好会前准备。“一府两院”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交的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报告,要客观全面、真实准确、重点突出、分析深刻,并提前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会议议题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政情、社情和民情,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再次是改进会议审议方式。审议是常委会会议进行民主表决,作出正确决定的重要基础和必经程序,也是保证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关键。因此,要特别注重组织好重要议题的审议,安排充裕的审议时间,必要时进行联组审议,充分发扬民主,适时运用询问权和质询权,力求议深议透。同时,还要积极推进公民和人大代表的有序参与,使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决策更加贴近民生、贴近实际。
  最后,要认真落实审议意见。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代表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一旦作出,就要坚决执行。对于不认真执行和落实常委会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问责,彻底改变“自审自议”、“审了便了”以及“审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的现象。(田必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