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天都可以提议案”具有示范意义

2009-02-02

    2008年11月25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上海市人大代表一年365天每天都可以提交议案。这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解放思想,保障促进市人大代表更好履行法定职责的一次“方式变革”。
    长期以来,人大代表只能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在闭会期间只能提出建议、批评、意见。这种做法,影响和限制了人大代表职权的行使。笔者认为,代表提出议案的关键,是要反映事关全局、长远的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事项,具有案由、案据、方案,并由符合法定代表人数联名提出,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时间加以限制是不合适的。为此,2005年中央9号文件提出了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也可以提交议案,但是这一意见在人大工作实践中却没有得到落实。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规定人大代表“356天都可以提议案”具有重要的示范性意义。
    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规范的、高质量的议案,是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一种重要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渠道。但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只举行一次,每次也只有那么几天,如果仅仅限定代表在人代会举行期间才能提出议案,势必影响代表对重大事项意见的表达,也影响重要民情民意的表达,进而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功效的发挥。所以,尊重和保障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畅通代表提出议案的渠道,是保障和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良好运行,充分调动和发挥代表履职积极性,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实效的重要举措。
    人大代表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议案,是人大议案工作的创新。如何处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草案提出,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送交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做好登记、分类工作,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提出;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收到代表议案之日起15日内送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提议案代表的意见,并在收到代表议案的30天内书面提出处理意见,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该说,这样的程序设计是严谨合理的。问题是专门委员会的书面处理意见交回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后,如何继续走下去。笔者认为,可行的途径是,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将议案书面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使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立案条件的代表议案及时进入办理落实程序,并将办理落实情况适时向人大常委会或人代会报告,以达到代表参与管理和社会事务,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民办实事的目的。同时,适应人大工作创新发展的需要,应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政治文明的进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要坚持二要完善。人大代表“365天可以提议案”所传达的信息,令人欣喜。
来源:郑州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