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大探索监督工作新渠道 获得全票通过

2009-02-05

  北京市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近日在顺利完成全部议程后落下帷幕。在这次会议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两院”报告中都浓墨重笔地提到同一个问题,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2008年9月25日,这份专门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做出的决议在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从而也开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监督司法机关某一项具体工作的先河。
  职能决定人大不搞个案监督
  2007年,监督法正式开始实施。这部法律对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权进行了规范。根据监督法的要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形式包括两种,即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
  “从监督法出台那天起,北京市人大就一直在认真考虑如何按照监督法规范的监督形式来加强人大的监督。”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主任李小娟介绍说:“在职能行使上,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有着明显的区别。行政机关因为要办大量具体事,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一般都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可权力机关不同,它是集中民意的机构,是要经过调查研究,集体审议、讨论,多方听取意见,最后形成将长期发生作用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决议或决定。这就决定了权力机关不应该采取管理具体事务的工作模式。”
  在加强人大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问题上,很多人大代表都曾遇到过群众反映司法不公的问题,而且群众反映的问题往往都是针对个案。但人大是否能够进行个案监督,却一直是一个热议话题。
  对此,北京市人大内司委的态度很明确,人大不能搞个案监督。
  李小娟解释说,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早已经形成了一套具体程序。而让人大代替司法机关去办案,无法运用依职权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等手段,无法保证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没有这些又如何能够保证过问的案子处理公正呢?
  要使检察院的监督充分有效
  确定了不搞个案监督的原则,人大又将如何根据民意充分有效地行使监督职权呢?为了寻找这个答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检察院诉讼监督专项工作的报告,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在研究中,人大常委会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检察院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这一职责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是很关键的,这种设计非常具有中国特点。
  李小娟说:“事实上检察院的监督职责就包括了个案监督,通过检察院的监督就可以使监督深入到公安、法院等司法活动的具体环节中去。因此,只要能够使检察监督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就能够纠正司法不公问题。”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对此总结说,人大就是要通过监督“监督者的监督工作”来发挥司法制度内在的优势,推动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从而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李小娟认为,监督法中提到的这个“决议”实际就是人大常委会对于“一府两院”执行法律、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的一个要求,而且这个要求是刚性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抓住群众关心问题加以解决
  去年(2008年)9月25日决议出台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分别研究如何进行贯彻实施的问题。杜德印还亲自与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了交流和分析。杜德印说,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不是要“逗乐了一个,打哭了一个”,人大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权,与支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是高度一致的,共同的目标就是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来加强和改进司法机关的工作。
  在今年(2009年)的两院工作报告中,决议对检、法两机关的影响充分显示出来。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表示,为了贯彻落实决议的要求,北京全市检察机关已经迅速成立了组织落实机构,加强了与公安、法院、司法局的协调沟通,并已经出台落实意见。此外,检察机关还在不断地拓展诉讼监督的举措,包括全面扩大审查逮捕阶段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范围,有效监督侦查违法活动;在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主动介入一些重大复杂案件的引导侦查,不断促进侦查质量提高;加强民事抗诉案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工作;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会同市烟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签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意见等。
  与此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也明确表示:“常委会的决议,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力、促进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对法院工作既是监督,也是支持。”北京市高院已经制定了关于落实决议的意见,将逐项贯彻决议的要求,同时还制定了《关于检察院借阅诉讼档案的规定》,积极为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创造条件。
  据了解,根据杜德印的思路,要依法有效地做好人大的工作,决不是出台一个决议这么简单,而是要抓住百姓关注的问题,持之以恒地加以解决。一年不行就两年,两年不行就三年,甚至要用人大常委会一届的时间来跟踪解决。其中,涉及到推动司法公正的问题,就是需要在一届的过程中持之以恒来解决的问题。
  2009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记者李松 黄洁)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