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新议事规则
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新修订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从2月1日起开始施行。随着新议事规则的公布实施,意味着人大常委会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将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公民可申请旁听会议
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理念更加具体化,普通公民可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事规则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旁听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安排公民旁听及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范围,由主任会议决定。
议案审议充分发扬民主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
议事规则规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审议意见编发简报
限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时间。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对同一个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同时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在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摘发会议简报。
任免案内容充实
新议事规则充实了原有任免案的内容。规定,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由提出机关报送任免呈报表。对任命的人员,应当同时报送有关材料。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出任免案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对拟提请任免人员职务的议案作说明,并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谢文君)
公民可申请旁听会议
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理念更加具体化,普通公民可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事规则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旁听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安排公民旁听及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范围,由主任会议决定。
议案审议充分发扬民主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
议事规则规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审议意见编发简报
限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时间。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对同一个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同时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在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摘发会议简报。
任免案内容充实
新议事规则充实了原有任免案的内容。规定,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由提出机关报送任免呈报表。对任命的人员,应当同时报送有关材料。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出任免案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对拟提请任免人员职务的议案作说明,并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谢文君)
来源:《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