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站在改革的前沿——广东人大立法工作30年回眸

2009-03-24

    30年来,在中共广东省委的领导下,广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坚定扎实、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保障和促进了广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0年的改革开放,广东人大留下一串坚实的脚印:地方立法,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突出创制性、先行性,为广东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也为国家的相关立法积累了经验,立法“试验田”名副其实。
    30年,广东人大的立法探索和实践,值得铭记。
    “试验田”结出累累硕果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方针。从此,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1979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广东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拉开了广东在改革开放中先行一步的序幕。广东改革开放先行一步,其中遇到许多新的问题急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调整,许多新的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为当时广东所特有,国家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广东人大地方立法先行一步也是必然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广东可以成为立法工作试验田,先行一步。”1993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视察广东,对广东人大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工作给予肯定,寄予厚望。
    广东没有辜负这份厚望:改革开放以来,这块“试验田”结出累累硕果。从1979年12月至2008年5月,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总数为532件(其中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7件),通过修改决定和修正案115件。
    1979年12月到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发表,是广东地方立法的创立阶段。
    1985年到1992年这段时间,广东的地方立法出现了第一个高潮,进入了初步发展阶段,共制定和批准了60多项地方性法规。
    1993年到2002年,广东“全速推进”立法工作,平均每年立法30项左右,广东地方性立法进入了加快发展的阶段。这时,广东人大常委会进入了成立以来最忙碌的时期,并在广东政治生活中显示出前所未有的作用和威望。
    2003年开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立法注入了更深层的理性思考,更加注重立法的整体走势和立法的质量。
    30年,广东大胆探索,先于国家制定了一大批包括特区、经济开发区、经济、公安、司法、民政、民族、侨务、环境与资源保护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构建了一个与国家法律相配套、初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覆盖面较广的经济社会法律制度框架。这不但保证了广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而且为今后全省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依靠法治,广东赢得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辉煌成就。十届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特邀立法顾问,他总结道:广东省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相比较,地方立法可以说更全面、更多样、更复杂。广东的地方立法涉及四类,既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有民族自治县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立法、省和四个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四个层次的地方立法,为广东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也为国家的相关立法积累了经验。1980年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特区的基本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为特区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30年立法的累累硕果,凝聚着省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辛勤耕耘的心血和汗水。回眸30年前,改革开放帷幕开启,思想解放浪潮激荡神州大地。当改革开放走到今天新的历史阶段,新一轮思想解放再次激荡。今年3月,到广东履新不久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在看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讲话时提出,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的部署,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积极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增强工作实效,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今年4月,为推进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更好地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开展以“人大如何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为主题的调研活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副主任钟阳胜、谢强华、王宁生、邓维龙、陈用志、陈小川分别带领调研组赴21个地级以上市调研。在各组形成调研报告的基础上,常委会党组提出了《关于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若干意见》。我们相信,在新的历史时期,广东立法将继续发扬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精神,继续进行先行性、创制性立法,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创制性立法凸显开拓精神
    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问题万众瞩目,涉及方方面面,理不顺,剪还乱。在没有上位法参照的情况下,广东不惧困难,率先起步,体现了充分的勇气和胆识。从法规起草,到公开征求意见、吸纳民意,到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四读”审议,几经反复,字斟句酌。被人民日报国内政治部等单位评为2007年地方人大十大新闻。
    这种勇气和胆识,改革开放以来的广东历届省人大常委会一以贯之。可以说,突出创制性和先行性,是改革开放30年广东地方立法工作最显著的特点。30年,广东的地方立法中,属于创制性、先行性立法约占48%。
    改革开放先行一步,也就更早一些遇到问题。广东人大身体力行地率先寻找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一系列对广东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法规应运而生。
    1979年1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设机构的规定,广东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省人大常委会。1980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这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在全国率先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提倡晚婚,实行晚育;城镇人口(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农村人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必须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人口计划指标及间隔期统筹安排等。许多省、区、市纷纷来广东考察学习。从1987年7月至1998年12月,全国有32个省、区、市制定了计划生育条例。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吸取了广东的立法经验。
    20世纪80年代初,是广东地方立法的起步阶段。广东以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为契机,把中央赋予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通过制定特区法规的形式进行具体化,以适应改革开放的迫切需要。
    在这一时期,广东围绕经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了一系列创制性法规,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经济特区和整个广东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影响深远。这些法规中的不少规定,在当时都具有开创意义。1986年通过的《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规定技术是商品,可以在市场上转让,该《规定》属全国首创。这个法规颁布实施后,反应很好,港澳和国外一些报刊纷纷作了报道,认为这是技术成果商品化的一个重大突破。广东运用地方立法形式,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经验,受到国家科委的充分肯定,为此拍摄了《广东技术市场的发展》专题电视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的《地方人大是怎样行使职权的》一书,编入了广东制定地方性法规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实例。1987年底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在全国首次规定实行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它的实施,加速了特区土地开发利用,也推动了全省以至全国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的改革。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乔石委员长视察广东时,提出广东可以成为“立法试验田”。时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林若,是从省委书记转到人大常委会主任岗位的,对通过加强法治来保障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感受尤深。在林若的推动下,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全速推进”立法的动员令,广东地方立法进入了发展阶段,探索性、试验性、先行性立法驶入了
    “快车道”。1993年通过的《广东省公司条例》,是当时国内最完备的一部规定现代公司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开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先河,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深远。1996年通过的《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受到了《中国专利报》的高度评价:“广东带了一个好头”,“是专利法规建设的里程碑”,“解决了十多年来一直困扰着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些难题”。1999年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应由经营者而非消费者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规定精神损失赔偿额度的最低起点为5万元等等。此法规一出台,就在全国引起了积极的反响。2000年通过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是全国首部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实现地方各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顺利贯彻,有着重大意义,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反响。
    2000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成为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法规,而同年制定的《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也是全国首部监督社保基金的地方性法规。
    2001年2月,《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通过,这是全国第一个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审批监督的地方性法规。
    “十五”以来,广东创制性、先行性立法的步伐继续。“十五”5年间,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先行性法规20件,占54件新制定法规的37%。在重视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广东在政治、社会领域的创制性立法也取得丰硕成果。2005年7月制定的《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务公开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为加强廉政建设,推进办事公开,广东还先后制定了《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着力解决对人民群众的“保命钱”的监督、管理问题。2007年通过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则是国内首部专门的、系统的食品安全法规。同年,出台了《关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此举有利于把舆论监督和人大监督有机结合,并形成监督合力。
    新一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延续了探索创制性立法的思路。常委会主任欧广源今年4月在深圳就“发挥特区立法优势,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进行调研时,鼓励深圳要解放思想,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所具有的创新性、先行性、试验性和变通性的特点,善于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用立法来拓展深圳发展的空间,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敢于先行先试,走对了、试成功了,就坚定地走下去,在思想再解放中“杀出一条血路”。
    开门立法——立法殿堂不再神秘
    健全完善的立法程序,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保障。广东人大耕耘这块立法“试验田”,不仅创新了许多立法内容,而且创新了许多立法程序。1999年2月2日,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首次将“立法公开化”的重要举措写入法规。立法这扇“神秘”的大门,广东人大先行一步向民众敞开了,民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扩大,立法工作日趋科学化和民主化。
    时至今日,许多人还记得2003年7月25日,那场“该不该立法禁吃野生动物”的激辩。
    那是广东历史上第三场立法听证会——主题:《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那时,人们刚刚从SARS灾难中缓过神来,在对吃野生动物一边倒的“禁”声中,听证会上却频频传出不同的声音:野生动物在中医疗效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野生动物,可以有条件、有限制地吃。
    省人大常委会举办的这次立法听证会,有280多人参加,官员、教授、医务工作者、农民,22名陈述人围绕“该不该立法禁吃野味”、“该不该限制宠物活动场所”。展开激辩。激烈的意见之争,通过中央电视台直播,轰动一时。这是全国第一次由中央电视台直播的立法听证会。有专家赞叹:这场轰轰烈烈的立法听证会的普法意义已远远超出了它作为民主立法程序的意义,广东人大的“开门立法”之举令昔日“神秘”的立法殿堂化为生动的普法“课堂”。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以开门立法促进立法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探索,领先全国的不在少数:
    ——设立立法听证。1999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中国首次立法听证会,听证《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被称为中国立法民主化、公开化的一个里程碑。半年后,这一透着民主精神的立法听证程序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肯定并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举办立法论坛。2001年8月7日至8日,省人大常委会就电子商务立法举办了一次立法论坛,首开我国立法论坛先河。
    ——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法规草案。1993年通过的由专家学者起草草案的《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首开我国委托专家学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之先河。
    ——向社会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在全国率先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登报或在人大(政府)网站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先后有燃气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一大批法规草案登报或在网络公开征求意见。
    ——建立立法顾问制度。为了发挥专业人士在立法工作的参谋作用,2000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首次聘请了8位立法顾问。今年,又聘请了34位立法顾问,包括聘请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杨景宇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特邀立法顾问。
    ——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2003年11月开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向省人大代表、有关行业协会、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书面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这意味着公民参与立法,已从对拟定的法规条文发表意见,进而到法规的立项甚至法规草案的拟就层面,这无疑是广东民主法治建设迈出的一大步。
    ——办理代表的立法议案。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作出决议,将代表联名提出的3件议案合并为两项立法议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这两项议案所提的立法项目
    ——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都及时纳入当年的立法规划。这在广东人大历史上是第一次,引起了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时至今日,广东开门立法已经进入进一步完善各种举措阶段。今年4月召开的广东省立法工作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强华表示,要更好地发挥社会公众对立法的参与作用。今后要改进法规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方式,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法规草案,除了在省人大网站刊登外,还要考虑在其他重要网站上刊登。同时,要对法规草案的难点、焦点进行提示说明,引导公众讨论。
    立法理念向权利本位转变
    近年来,“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日渐受到关注。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忽视社会公众,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利益诉求,使立法演变为行政部门暗自争权的一种可行路径;而由行政执法部门“主导”立法的传统方式,缺乏规范化的公众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社会监督的力度亦随之减弱,使得行政部门更容易和有条件在起草法规草案时植入部门利益。
    旗帜鲜明地反对“部门利益法制化”,并从完善立法方式着手,引入多元主体参与立法,使立法处于社会公众的直接参与和监督之下,广东人大正作出积极探索。
    2005年12月27日,广东一年一度的立法工作会议开幕。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启权的一席话,让与会人员和在场的记者心头一震。
    钟启权指出,部门利益已经成为立法的最突出问题。
    他历数“利益部门化”的五大怪现象:一是有利则争。对有益于维护本部门利益的立法项目,积极主动争取。二是无利则推。对维护本部门利益没有作用或作用不大的立法项目,或借口忙不过来,或强调客观因素困难多等,想方设法推脱。三是不利则阻。对其他部门提出的立法项目,认为不利于本部门利益的,就想办法阻止。四是他利则拖。对其他部门提出的立法项目,认为有利于相关部门而不利于本部门利益的,在协调中固执己见,拖延立法进程。五是分利则顶。对审核、审议提出的调整、平衡,或纠正部门利益的意见,或想办法游说,或顶着不接受。“有的部门甚至扬言,若部门利益保护不了就不如不立法了”;“有些部门向市场、向其他部门甚至向人民群众争权、争利、争资源,极力使本部门成为管理社会、管理市场的强势部门”。
    对部门利益影响立法的问题,广东省历届人大常委会都高度重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丽满多次在不同场合表示,地方立法要实现由管理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换,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涉及行政管理的法规时,既要注意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权力能够有效行使,又注意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公众对立法广泛而有序的参与,是规避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应对之策。广东省人大在过去几年中,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并取得可喜的成绩。
    一是坚持“开门立法”,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通过召开听证会,在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征询群众的意见和诉求等方式,使人民群众能以适当形式参与地方立法。
    二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改进立法工作,扩大立法项目来源。
    三是充分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立法规划项目库。省人大建立了“十一五”期间的立法规划项目库,要求凡是纳入立法规划项目库的项目,有关起草部门必须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书,阐明立法的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然后再由省人大法委、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联合审查,确定是否入库,以确保立法工作的科学性。
    近几年,在审议法规的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对法规中涉及的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收费等重大问题,都充分论证,严把关口,较好地实现了地方立法由管理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
    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延续了这些作法并继续完善。在今年的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重点治“官”、治“权”而不是以“官”为本、以“管”为本、以“权”为本;要从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以政府权力、公民义务为本位,向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公民权利、政府职责为本位转变;要从注重方便政府管理、约束管理相对人的“管理型立法”,向注重规范政府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权型立法”转变;不仅要将政府部门的管理职权明晰化、具体化,更要将政府部门的义务和责任明晰化、具体化。
    经济和社会领域立法走向并重
    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不同利益诉求在立法中越来越多地反映出来,通过立法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针对这种变化,广东立法工作在抓好经济立法的同时,社会领域立法也更加突出和加强。尤其是近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明确把社会领域的立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向更深的层次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社会领域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广东立法以经济领域为主,仅制定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等少数几部社会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从90年代中期至2003年,广东开始关注社会领域立法。以1994年制定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为标志,10年时间制定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40余部社会领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之后,在继续抓好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广东社会领域立法开始加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法规中,涉及社会领域的立法共25件,占立法总数的近三分之一。
    高度关注民生,是这些法规最突出的特点。例如,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在推进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制定了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规;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制定了食品安全条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在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方面,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规;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方面,制定了行业协会条例等法规;在加强社会管理方面,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
    如今,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已经确立了要从偏重经济立法向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并重转变的思路。据介绍,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从五个方面着手通过立法促进和实现全省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制定完善教育方面的法规,完善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规,完善医疗卫生方面的法规,完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方面的法规。
    着力创新立法机制
    “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惧。”毛泽东早年的作文《商鞅徙木立信论》,对良法、恶法作出了这样的评述。而良法的产生,关键还取决于健全的立法制度和机制,这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广东人大在地方立法领域的探索,也体现在制度和机制建设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在地方立法实践中也遇到了种种问题:有的法规草案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把握不够准确;广东特色不够突出,前瞻性、可操作性不够强;个别法规草案的条款与上位法相抵触;有些法规草案仍然存在部门利益倾向;一些法规草案对立法技术不够重视,显得粗糙。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问题比较多、比较尖锐,有的分歧还很大,致使一些法规草案要推迟审议或表决。
    面对这些问题,广东人大通过建立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制度和机制“求解”。
    2001年2月,广东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建立了地方性法规的统一审议制度。这个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越权立法、法规与法律相抵触,以及民主程序不够、部门利益驱动导致立法质量不高等问题,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与省政府、各较大的市立法工作的协调,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5月、2004年1月分别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法协调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较大的市地方立法协调工作的意见》。
    2005年,《广东省2007年——2010年立法规划项目库》在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面世”。项目库的主要作用是储备今后几年的立法项目。广东确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将主要从项目库中筛选。
    同年,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广东省法规草案指引若干规定(试行)》,标志着全国第一个立法指引制度在广东正式建立。若干规定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建立立法指引制度这种创新尝试,解决了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高法规审议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建立科学的立法工作机制。
    2006年1月,广东又修改了《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立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常委会审议法规的程序。条例规定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实行三审制,进一步明确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分工,有关专门委员会着重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则负责对法规进行统一审议。
    2007年12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正式施行。《规范》共设五编三百四十二条,近5万字,明确了如何处理地方立法与上级立法的关系,对地方立法中如何把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作了较为细化的规定,明确将立法工作程序纳入调整范围,进一步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回顾过去的30年,广东作为“综合改革试验田”,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实行的许多政策、措施具有鲜明的探索性和试验性,与之相应的地方立法也凸显了探索性和试验性。广东人大30年不平凡的立法之路,也折射出改革开放30年广东先行的艰辛。随着全省新一轮思想大解放的展开,摆在广东人大立法工作面前的任务更加艰巨。我们坚信,广东省新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会向党和人民交出满意的答卷。(何群)
  来源: 广东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