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简述

2009-03-31

    2008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立法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过去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制了新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审议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食品安全法、防震减灾法(修订)、消防法(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保险法(修订)、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刑法修正案(七)、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等9件法律,还审议了社会保险法、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邮政法(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统计法(修订)等6部法律草案。
    ——编制立法规划,保证立法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地进行。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初,就提出了以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立法工作的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认真分析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围绕党和国家工作重心,在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编制了五年立法规划。这个立法规划着眼于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把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法律作为立法规划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项目。立法规划涉及改善民生、完善经济体制、规范行政行为、健全司法制度、发展民主政治等7个方面64件法律项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统筹安排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基本保障。贯彻执行好这个规划,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执行好这个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立法工作会议作了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审议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深化国有经济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加快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积累了数量巨大的企业国有资产。为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制度,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前几届全国人大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两次审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按照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宪法精神,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对确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基本原则,规范企业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必须遵循的规则和程序等作了严格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针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经四次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针对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特别是针对“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从健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环环相扣的监管体制,确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明确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法律屏障。食品安全法的制定,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对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审议修订防震减灾法,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地震是一种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防震减灾法。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总结了我国这些年来防震减灾的工作经验,特别是将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抗震救灾的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对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作了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对于提高我们的防震救灾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审议修订消防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每年火灾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损失十分严重。为防患于未然,修订后的消防法针对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健全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明确了消防队伍的组织、建设、装备和职责,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审议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推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总结国内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有益经验,把鼓励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政策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审议修改保险法,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近些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从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利益的保护等方面,着重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完善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对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审议修改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充实了禁止歧视残疾人的有关规定,并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强化了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有效惩治各种犯罪活动。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预防惩治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证券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老鼠仓”犯罪,以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增加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增加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收受财物犯罪,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惩治腐败的法律规定;对偷税罪,规定了如补交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绑架罪,降低了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的起刑点,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对走私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等犯罪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刑法修正案(七)的制定,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审议修改专利法,进一步促进科技进步创新。专利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部重要法律。我国专利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为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为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行使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赋予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我国科技创新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修改了专利法。修改后的专利法,在明确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提高专利授权标准,删除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等规定方面,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对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推动发明创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和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6部法律草案进行了初审或再审。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证人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使公民能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为更好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审议了侵权责任法草案;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审议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巩固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审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预防和惩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维护被调查者权益,促进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审议了统计法修订草案;为了保障邮政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障邮政服务,确保通信安全,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审议了邮政法修订草案。
    一年来,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外环境和客观需要出发,针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面对改革发展和经济社会呈现出的新特征,国际经济环境的风云突变新形势,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的新要求,在立法工作中自觉主动地回应和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课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立法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一年来的立法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注重发挥法律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中的作用。立法是人大工作的最重要方面,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和形式,必须把立法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上来筹划,放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中来审视,放到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环境中来思考,从而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改善民生、保持稳定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2008年,面对重大困难和严峻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对工作的部署,把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贯彻到立法工作中。在制定立法规划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的需要,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并且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同时,把修改法律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及时修改那些与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去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为做好防震减灾修订草案的审议工作,把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中形成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组织精干力量到灾区实地调研,充分听取抗震救灾一线干部群众的意见。全面修改后的防震减灾法,条文由48条增加到93条,提高了建设工程特别是学校、医院、农村住房的抗震设防标准,完善了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加强了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制度措施,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坚持以人为本,加大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的力度。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息息相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继续大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审议了食品安全法、社会保险法、防震减灾法(修订)、残疾人保障法、侵权责任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等关系民生的法律案,占全年审议法律案总数的近一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上述法律案时,坚持以人为本,把民生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准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众的特殊利益关系,推动从制度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食品安全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全国人大代表最为关注,代表议案最为集中的立法项目,各方面对制定食品安全法寄予了很多关注和期望。全国人大常委会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积极慎重态度。食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后,针对“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广大职工群众最关注的转移接续基本养老关系、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着重在公民社会保险权利的具体化方面进行规范,还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个险种分别作了专章规定。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时,着重就解决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普遍关注的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医患纠纷等方面的问题设定法律制度。
    (三)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科学立法要求法律制度准确反映和体现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要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法律立改废并重。民主立法要求法律制度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愿、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立法要面向人民、为了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法律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点,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参与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形成了新亮点。去年4月,委员长会议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草案,还要在全国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实现了法律草案公布工作常态化。这是不断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又一重要举措。去年有11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通过这种形式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对公民通过各种途径提出的意见,做到能够吸收的尽量吸收,并将吸收情况给予反馈。审议防震减灾法草案,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提出了7000多条意见,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充实群测群防制度,增加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和学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等意见,都经认真研究,吸收到了法律规定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收到各方面的意见11300多件,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理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对食品经营实行分层次管理、食品召回、保健食品管理等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后,共收到7万多条意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收集的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后,通过各大媒体向社会进行反馈。首次摘引37名带姓名的群众提出意见的原文,并附带5封群众来信和10名网友意见,正式向社会作出意见反馈,把公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讨论引向深入。同时,还坚持对专业性较强、争议较大的问题召开论证会的做法,为修改法律草案提供充分依据。针对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涉及的电子监管码问题,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立法论证会,让不同意见展开论证,以利于比较、分析、决策。通过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对法律草案进行反复研究修改,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四)坚持与时俱进,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去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法律清理工作,对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等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梳理。这是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为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常委会对法律清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法律清理工作以宪法为准则,坚持法制统一,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分类处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更加科学、统一、和谐,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的目标任务。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