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孙长印同志辞去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

2009-04-01

(2008年8月14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孙长印同志的请求,经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孙长印同志辞去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