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04-01

——2008年8月14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玉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13日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一致认为,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对于加强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合理解决遗址保护和城乡建设的关系,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审议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条中,关于“隋唐洛阳城遗址,是指隋、唐、后梁、后唐、后晋、北宋等朝代都城(陪都)遗址”的表述与国务院和河南省政府的表述不一致。建议修改为“隋唐洛阳城遗址,是指隋、唐等朝代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址”。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六条中,关于“遗址保护范围”的规定不够准确。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只能由省政府划定并公布,地方法规不宜自行变更。针对街道、建筑名称变化等客观情况,已在相应条款的后面增加了“保护范围如果重新划定后,从其新的规定”。因此,现在的表述不宜作修改。同样,第七条关于“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也不宜作修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六条中第一款第(六)项关于“解放军技术总队院北部”的规定,部队番号属不宜公开的国家机密,建议使用对外公开的代号,即中国人民解放军96531部队,经向省人大法制室请示后采纳了该建议。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还作了一些文字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