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任免张胜杰等同志职务的报告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经研究,提请任免下列同志职务:
张胜杰同志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超锋同志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副院长;
王霖、牛晓萍、刘龙杰、李依芳、郑琨五名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厉炳玉、贾爱玲两名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院长:姚继周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