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04-01

——2008年10月15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玉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15日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一致认为,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对于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审议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三项中的“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的内容,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没有必然联系,建议删去。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三十二条属于原则性规定,建议调整到第六条后,作为第七条。审议修改中,我们认为,调整后法规逻辑结构更严谨,采纳了该建议。
    三、还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未予采纳。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还作了一些文字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