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案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04-01

一一2008年10月15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玉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15日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一致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对于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审议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十—条关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办理延续申请程序的规定,不够完善,建议在本条最后加上“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提出了一些文字技术方面的修改建议。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这些建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