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在全国首创建立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家庭成员均为深户方可购保障房

2009-04-07

    昨天,市政府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草案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无相应立法,我市发挥立法“试验田”作用,率先探索建立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可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更好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进行扶持救助,实现“住有所居”,也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全体家庭成员均为户籍人员方可购保障房
    在保障方式上,《条例草案》规定,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同时为了确保更多困难群众受惠,《条例草案》规定,一户家庭只能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补贴。
    虽然此前我市符合条件居民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高于租赁保障性住房,但《条例草案》却凸显鼓励以租为主,以售为辅的原则,这反映在租房条件和购房条件上,购房条件比租房条件更为严格。如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则可,而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则要求全部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条例草案》说明指出,受本市财政承受能力和土地资源承载能力有限的制约,对于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其他人群的住房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领取货币补贴加以解决。
    对于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住房困难的家庭的住房保障,《条例草案》,要求实行应保尽保、全面覆盖。
    单身居民列入保障对象
    单身人士过去往往因为不符合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条件而无法享受住房保障。但本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将单身居民也列入保障对象范围,规定符合条件的单身户籍居民可以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但《条例草案》也规定,如果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还需满足年满35周岁的额外条件。
    此外,当前我市主要是集中“火力”重点解决户籍人口的住房困难,但非户籍困难人员的住房问题,《条例草案》也作出相应的规定,授权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非户籍常住人口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考虑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租金售价
    此前,部分市民反映保障性住房售价、租金相对较高,部分困难群众无法承担。《条例草案》说明表示,为了让有需要的人买得起,租得起保障性住房,必须从法律上对保障性住房的价格加以限制。因此,《条例草案》明确保障性住房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配置。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资产状况、住房状况及政府财政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申请者的收入线标准、资产限额和保障住房面积标准等,并对保障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还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进行调整。同时还规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由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成本和管理成本,考虑公共配套设施情况、房屋折旧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由于住房困难群众的收入水平也有差异,为构建真正科学合理的住房保障体系,《条例草案》规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水平分层次确定。
    面积不超60平方米不得擅改功能结构
    保障性住房最突出的特点是保障性,而非舒适性。因此,《条例草案》坚持小户型、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建筑标准和住房面积。《条例草案》规定,保障性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这比国家“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规定更为严格;保障性住房出租或出售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等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满足基本的居住要求。同时规定,租赁或购买的居民不得擅自改变住房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虽然保障性住房舒适性要求不高,但是却不能忽视百姓的日常生活需求的便利性。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保障性住房应当合理布局,并逐步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使居民享有适宜的生活环境。
    上报收入财产两级审查骗房或担刑责
    为了方便市民申请保障性住房,根据《条例草案》,今后我市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方式包括日常受理和集中受理两种,且在申请人住所地的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道办就可受理。
    为防止弄虚作假,《条例草案》规定,申请保障住房必须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成员和户籍状况,以及收入、住房和其他财产状况等,并要经过区级、市级两级审查、两次向社会公示。如发现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等情况,将取消申请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骗取住房或货币补贴者,将予以收回或回购,并按市场价收取违规使用该房期间的房屋租金,领取货币补贴者,应全额退还补贴资金及利息,且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杜绝暗箱操作建轮候册向社会公开
    如何公平公正地实现保障性住房的获取,是很多市民高度关注的问题。为此,《条例草案》除了审核公式制度外,还设定了轮候制度来确保申请者的权利,要求主管部门建立保障住房轮候册,将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进行轮候,轮候规则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为了让轮候制度更透明,《条例草案》还规定,轮候册应当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查阅。
    每年提取不低于10%土地出让净收益作住房保障金
    有充足的资金和住房来源,才可以让更多困难群众实现“住有所居”。《条例草案》对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的来源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资金来源包括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等。其中还规定,政府应当每年提取不低于10%的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金。住房保障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住房筹集、维修管理以及发放货币补贴等。在住房来源上,《条例草案》也规定多种来源,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住房、房地产开发商兴建由政府收购的住房等。
    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当年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来源:深圳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