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强化与直管部门联系 消除人大监督盲点

2009-04-09

    近年来,为了强化国家管理职能,一部分具有国家行政执法管理职能的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等权限上收,由于这些中央、市直管部门部门的管理职能不在当地,加之认识上存在误区和管理机制不健全,使基层人大的监督工作在某些方面形成了一些“盲点”,基层人大担心职权“越位”,极个别直管部门同志也认为自己是“上级机关”,甚至觉得“天高皇帝远”,缺乏自我约束,从而影响了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为加强与驻万的中央和市直管部门的工作联系,消除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盲点”,更好地推进工作,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在广泛征求驻万中央、市直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2009年3月26日举行的区三届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直管部门工作联系办法(试行),从而明确了人大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及其“直管部门”的义务。
  一是明确了与直管部门工作联系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履行职责,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
  二是明确了与市直管部门开展工作联系的主要方式。主要通过开展工作调研、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和开展工作评议等方式进行。《办法》规定,常委会与驻市直管部门开展工作联系应提前30日通知被联系机关、部门,被联系的机关、部门应按要求做好资料及相关准备工作。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可以将工作联系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连同有关报告,一并交由被联系机关、部门研究处理。被联系机关、部门应在1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并在3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三是明确了对工作联系中发现需要整改纠正的问题的监督处理措施。区人大常委会对工作联系中提出的建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情况要及时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市直管部门应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对不主动配合、不接受意见、不及时整改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对驻万市直管部门工作的意见经常委会审议后可以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和相关上级主管部门,送区委、区政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参考。
  《办法》所称市直管部门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吴清泉 万仁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