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姚继周同志辞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09-04-10

(2009年3月3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之规定,根据姚继周同志的请求,经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同意姚继周同志辞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