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金鹏华等同志任职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规定,提请:
金鹏华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赵晋予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徐鸿森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免去其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刘志强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马治民同志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韩少志、马永红二位同志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免去徐萃苹同志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检察长:牛学理
200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