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王次梅等同志职务的报告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研究,提请任免下列同志职务:
王次梅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
倪西良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
石志军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
刘建国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潘跃运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
刘宝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免去其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院长、审委会委员职务;
免去高茂曾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审委会委员职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院长:姚继周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