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9-04-10

——2008年12月30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伏秀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于2009年3月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郑州等10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要求,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最迟应在2009年6月底之前完成。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既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和地方政权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将对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产生积极影响。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提交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报告”,市委及时批转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报告。根据市委的要求,结合洛阳实际,我市应在2009年3月底前召开洛阳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各县(市)区及驻洛解放军、武警部队一般应在2009年2月10日之前选举出洛阳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