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9-04-10

(2008年12月3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于2009年3月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郑州等10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要求,结合洛阳实际,决定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9年3月底前召开。各县(市)区及解放军、武警部队一般应于2009年2月10日之前选举出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