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的意见

2009-04-15

(2009年3月1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自身建设,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建立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档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要密切联系群众,关注民生,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锐意进取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更好地完成本届人大工作任务,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主要内容
    (一)出席市人大常委会(包括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小组会)情况;
    (二)常委会会议期间对重要议题的审议发言情况;
    (三)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督查及提出意见、建议的情况;
    (四)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等有关情况。
    三、实施办法
    编印《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登记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手一份,由本人填写登记本年度履职情况,年底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由办公室负责提供;常委会会议期间的审议发言情况由调研室负责提供;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督查等活动,由负责组织实施的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提供;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由组织实施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供。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活动等方面的履职情况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有关单位、部门以及本人提供的情况,经核准后输入电脑,形成电子档案。
    四、具体要求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应做到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一年内三次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要劝其辞去委员职务。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的履职情况,于次年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书面通报。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作为表彰先进、评选优秀代表、推荐连任代表及常委会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