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9年12月1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1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议事程序和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应每月举行一次。
第六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研究决定问题。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讨论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研究提出大会议程草案、日程草案、各项名单草案和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
(二)讨论研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期和日程安排,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讨论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讨论通过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授权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议案,决定交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调查论证,提出调研报告,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研究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依法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根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的建议,研究决定年度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重点研究办理;
(七)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会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视察或专题调研,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听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汇报开展视察或专题调研情况和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初审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研究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对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或者授权分管副主任审核,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
(十)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建议名单;
(十一)研究确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命议案,决定是否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供职发言;
(十二)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并确定答复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十三)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审议,提出审议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建议名单,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四)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讨论提出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五)审查被认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建议规范性文件呈报机关纠正,或者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撤销决定;
(十六)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情况,讨论承办单位对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等重大活动方案;
(十八)听取市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或常务委员会转交的审议意见、重要问题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十九)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依法审查、许可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现行犯实行强制措施,并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二十)研究提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重大问题及案件的处理意见;
(二十一)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协调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工作;
(二十二)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建设的重大事项;
(二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和需要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开会日期,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根据主任会议的议程,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第十条 主任会议的议程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增加与议程无关的内容。确需临时增加的议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列入议程。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提前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需要的有关材料,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落实。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要针对议题,简明扼要,提高议事效率。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编发的会议纪要,经主管副秘书长审阅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主任委托秘书长签发。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落实,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