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4年7月14日市十届人大常委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9年3月1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促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积极学习、宣传并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贯彻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工作单位及职务如果有变动,本人应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妥善安排自己担负的工作和参与其他的社会活动时应当首先服从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小组召集人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外出工作、学习等不能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书面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三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要劝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八条 每次会议的出、缺席情况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汇总后,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告,并在《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年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于次年召开的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书面通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围绕会议有关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应当遵守《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并围绕议题认真做好发言准备,积极发言。
第十一条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调查要实事求是,评价要客观公正,执法检查要认真负责。对需要监督处理的问题,交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督促办理。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按照自己的选举单位,加强与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广泛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将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审议发言等方面的情况记入组成人员履职档案,作为组成人员履职情况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