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人大:规范评议工作 提高监督实效

2009-04-16

    在2009年3月26日举行的重庆市万州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这是区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的又一重要举措。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为了切实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内得到正确实施,确保本级国家机关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制定《重庆市万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提请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草案)》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反复讨论并广泛征求了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草案)》的起草经过以及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工作评议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评议应坚持的原则、工作评议的方式、工作评议议题的确定、工作评议的组织领导及实施的方法步骤、工作评议结果的处理等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说明。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突出强调了开展评议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办法》明确规定:参加工作评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方式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报告机关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凡满意票达到参评人员80%的为满意,满意票未超过参评人员50%的为不满意,其余为基本满意。测评结果由工作评议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对工作评议会上提出的整改意见,由工作评议小组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自接到整改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制订出整改方案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对报告机关整改不及时,或重新整改后区人大常委会多数组成人员仍不满意的,常委会可依法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工作评议结果,由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区委报告,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通报,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工作评议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按程序对其负责人作相应处理。(吴清泉 万仁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