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大代表履职划“杠杠”——郑州市金水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级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暂行办法》

2009-04-28

    3月25日,郑州市金水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了《金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级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暂行办法》。
  该办法共计十六条,分别就制定依据、目的;人大代表职权、责任和义务;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有关要求;代表在大会和闭会期间参加各种活动的具体要求;代表履职档案建立和履职监督结果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详细明确、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近年来,金水区人大积极创新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工作,开展了区人代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直接述职并接受评议;代表填写代表年度履职手册;建立代表履职档案等工作的尝试和探索,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因为缺少制度化的规范和约束,一些市人大代表接受区人大监督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个别代表存在履职不够积极主动、参加活动不及时不认真、与选举单位联系不够密切等情况。
  为此,郑州市新一届人大代表履职开始之际,金水区人大在履行对区选举产生市人大代表的监督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制定通过了《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级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暂行办法》,该办法在几个方面颇具新意,实现了以往日常化监督的实质性突破:
  ——强调“人大代表除积极认真做好市人代会期间工作外,还应当积极认真参加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和所联系的街道人大工委、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视察、调研、调查、检查、评议、联系选民、学习培训、会议等项活动”。
  ——明确要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直接述职并接受评议不少于一次;每年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不少于10天;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对代表出席大会,参加各类代表活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情况如何记录、统计以及履职手册填写和上交、请假程序等做出硬性、细致规定。
  ——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现场表决意见(赞成、反对或弃权)的区选市人大代表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和市人大代表年度履职情况统计表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
  ——代表如果有未经批准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半年不参加组织的闭会期间代表活动,连续两次市人代会上审议时不发言并且不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形之一的,将由区人大常委会派员谈话,并发出《市人大代表履职监督通知书》,督促其积极履职,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
  ——在发出《市人大代表履职监督通知书》后仍然不能很好执行代表职务,参加代表活动,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将视情况劝其辞去代表职务,或依法启动罢免程序,接受代表辞职或罢免代表的决议,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该办法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及实践工作积累制定的,首开全省建立关于区人代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制度先河,有力弥补了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的制度空白。该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必将有利于金水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接受选举单位和人民的监督。

来源:郑州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