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傅建钦等6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2009-05-18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茂的提请,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2009年5月12日表决通过,任命:
    傅建钦同志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刘爱敏同志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免去:
    张明杰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张国庆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长、审判员职务;
    刘宏伟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向阳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200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