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宋涛等16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种松志的提请,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2009年5月12日表决通过,任命:
宋涛、秦波军、陈红伟、李齐振、化振昆、蔡金良、李伟信七名同志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陈乐、魏华伟、王 波三名同志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张洪庆、张明方、连波、杨福稳、张保定、陈建忠六名同志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200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