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大审议意见处理新增问责措施

2009-05-19

    最近,缙云县人大常委会对原有的审议意见处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健全审议意见办法监督制约机制,改变以往“文来文往”的做法,旨在提高监督实效。
  突出领导交办。审议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当面交“一府两院”领导,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规范答复格式。要求“一府两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要说明研究处理过程、改进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客观全面地反映工作实际。同时,明确办理期限,要求“一府两院”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或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强调过程监督。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口跟踪督办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工作,采取代表视察、检查等方法,及时了解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工作进度,遇到的问题等。 
  新增问责措施。对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一府两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当场宣布结果。对未获通过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要求报告机关限期整改,并在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若再次报告仍未通过,要求报告机关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由主任会议作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监督措施。 

来源:浙江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