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管条例凸现五大亮点 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2009-05-31

    备受社会关注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在多次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后,于5月21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准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凸显的五大亮点,着实让该条例“含金量”不轻。
  建立协商交流平台
  在今年3月4日举行的该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不少业主代表强烈要求应建立一个让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交流工作经验的平台。为此,该条例中增设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即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协商解决业委会自身问题和物管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纠纷。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该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整体提升业委会的工作能力,推进社区建设,同时也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业主权益不再“挂空挡”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其业主的合法权利如何维护?在此,该条例增设了“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有效地解决了过去一度存在的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其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挂空挡’的现象,有利于社区和谐建设。”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给予高度赞许。
  实行业委会候补委员制
  据了解,目前在重庆市绝大多数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非常困难,原因是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有的不是病故或迁出,就是辞职或被罢免。对于这一现状,在借鉴外地在此的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该条例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数额作出了小不得少于5人的下线规定,同时作出了设立了业委会“候补委员制”的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设立业委会“候补委员制”,既能及时解决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保证业委会工作正常运转的问题,也能解决业主大会召集难的问题。
  安全责任有了严格界定
  关于小区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广大社会关注的热点。为此,该条例在第五十一条作出规定,物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机制,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这一点应把握二条原则,严格界定。”市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士指出,一是作为自治组织的物管企业,有尽好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的工作责任,属于份内的该协调的协调,应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该交办的交办;二是如有合同约定,双方就要按约定的事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叫停”违法搭建地下室
  目前,在一些住宅小区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及地下室的现象蔚然成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成为物管工作中的难点和公共安全的潜在隐患。但本次出台的物管条例却对此进行了“叫停”。
  该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作出了不得在物管区域内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13种禁止规定。如违反这些禁止规定,该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将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廖灿勇 张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