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宋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规定,提请:
宋涛、秦波军、陈红伟、李齐振、化振昆、蔡金良、李伟信七名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陈乐、魏华伟、王波三名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张洪庆、张明方、连波、杨福稳、张保定、陈建忠六名同志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检察长:种松志
200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