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傅建钦等同志职务的报告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研究,提请任免下列同志职务:
傅建钦同志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员;
刘爱敏同志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
免去张明杰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张国庆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刘宏伟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兼综合处处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刘向阳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院长:王树茂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