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促使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台阶

2009-06-04

    人民调解以其简便、快捷的手段,在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内部矛盾逐渐呈现出新特点、新规律和新变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需要,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宜阳县人大把监督人民调解工作做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促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人民调解网络体系新格局
    2000年以前,在基层农村发生矛盾纠纷,找村干部评理,这是常事。因为当事人民调解组织不健全,群众发生矛盾,只能找村干部。大多数村干部不懂法,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凭经验给群众评理,也就是所谓的人民调解。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内部的矛盾呈现出多元化的新特点,党和政府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越来越重视,原有的“村干部评理”已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心愿。看到此种情形,宜阳县人大专门召开主任会议,研究对策,并决心把监督人民调解工作做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来抓,一抓到底。2002年,在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宜阳阳率先理顺了乡镇司法所管理体制,人员调配、工资发放等全部归县司法统一管理。司法所管理体制理顺后,县人大要求县政府,以司法所为重点,整合法庭、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资源,成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履行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职能。县政府及司法部门高度重视,结合宜阳实际,整合基层综治、法庭、派出所、司法所、信访等部门资源,成立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长主持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接待调解民间纠纷。在此基础上,县司法局从各村选拔了一批办事公道、为人正直,责任心强的村民,经过培训后,成立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村3-5人,设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目前,宜阳县共建立人民调解组织394个,人民调解员1205人,已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综治牵头,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县、乡、村三级网各体系工作新格局。
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
    人民调解网络体系形成后,如何尽快发挥作用,是县人大最关心的问题。2007年,县人大组织代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视察,当代表们在司法所看到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独立办公场所、专门的调解室时,都为人民调解工作硬件建设赞叹不已。当代表们听到人民群众说是调委会帮俺解决与某某的纠纷时,都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感到非常满意。几年来,在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县司法局及相关部门指导下,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了大量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调解范围从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及社会其它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如: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及流转、施工扰民、环境污染,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据统计,仅2008年,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820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60件,118人次,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7件,9人次,调解公民与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疑难问题175件,较好地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的职能,消除了大量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受到人民的一致好评。
健全机制促使人民调解工作纵深发展
    2009年,宜阳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专门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报告,要求县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健全机制,完善措施,促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发挥广大调解员扎根基层、熟悉环境等优势,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县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制定出台了矛盾纠纷排查机制、重大矛盾纠纷预测报告制度、重大疑难纠纷联席会议制度,推行矛盾纠纷调处层级管理制等,并着手培训高水平的专业调解员;解决人民调解员工资待遇及案件补贴;建立司法所、派出所联合调处矛盾纠纷机制等。我们坚信有县人大强有力的监督与支持,有县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的努力与奋斗,宜阳县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一定能走在前列。(张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