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大:试水人大代表辞职制

2009-06-04

    近年来,台州市黄岩区人大常委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人大代表辞职制方面作了积极有益的探索,较好地解决了人大代表终届制的弊端,保证了代表结构的合理性、先进性和广泛性。
  实际操作中,黄岩区坚持以“职务代表”辞职为主,附带解决其他类型的辞职问题。在辞职程序上,共分六个步骤:一是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提出拟建议辞职的代表名单,报经主任会议(或主任)研究;二是报区委审定;三是由相关职能部门出面谈话,建议有关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其中“职务代表”调动工作需要辞职的由区委组织部出面谈话;四是区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五是区人大常委会接受相关代表的辞职请求;六是向社会公告。该代表辞职制度注重处理好法律依据和代表自愿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组织建议和代表权利之间的关系,具有三方面特点:一是不突破法律规定,在代表辞职上,只是建议代表提出辞职,主动权完全在代表手中;二是主要涉及“职务代表”,同时对其他不愿、不能、不便履职,或已丧失先进性的代表规定了建议辞职程序;三是对事不对人,代表辞职制度建立后,做到严格执行,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自2007年12月25日黄岩区正式开始实施“职务代表”辞职为主的代表辞职制度以来,先后有11位代表主动辞去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职务。该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选民的利益、保证代表整体结构的合理性、提高人代会的质量以及闭会期间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的代表活动的正常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来源:浙江人大网